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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陳界良╱台中報導】

陳姓男子與黃姓女子原以結婚為前提交往,陳男陸續支助黃女的父母繳房貸,並代墊裝潢費、購買家電、家具與汽車頭款等,後來卻發現女友劈腿,提告要求黃女返還153萬多元。但法院認為陳男無法舉證女友向他借錢,駁回陳男請求,仍可上訴。

陳男提出郵局的匯款單,28次共匯52萬元給黃女,但法官認為,這些只能證明匯款事實,不能證明匯款原因。陳男又請車廠業務員、裝潢公司負責人、家電與家具業者等作證,但這些證人頂多只能證明,當時陳男與黃女正在交往,也不能證明兩人有借貸關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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