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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迴搞軌案 李泰安判刑13年確定(中央社/資料照片)南迴搞軌案 李泰安判刑13年確定(中央社/資料照片)纏訟多年的南迴鐵路搞軌案,最高法院今天維持高雄高分院更三審認定,依共同殺人罪嫌判處李泰安有期徒刑13年,褫奪公權6年確定。

民國94年6月21日,一列自強號列車行經屏東縣枋 山鄉路段出軌,14名乘客受傷;隔年3月17日,又有莒光號列車在枋山鄉路段出軌。兩次意外李雙全及妻子陳氏紅琛恰巧都在車上,第二次意外時,陳氏紅琛送醫,原已穩定的傷勢卻在凌晨突然惡化死亡。 

震驚社會的南迴鐵路搞軌案,高雄高分院更三審去年2月份審結,認為殺害陳氏紅珅的主謀為弟弟李雙全所為,且已在民國95年自殺身亡,李泰安僅負責破壞軌道,導致台鐵列車翻覆。

判決指出,李泰安為圖不勞而獲想貪得鉅額保險金,竟受到弟弟李雙全邀請搞軌,嚴重危害公眾往來的交通安全。

但審酌李泰安的參與程度、惡性及被害人陳氏紅珅的親疏關係,認為沒有科以生命之刑必要,因此今天判決李泰安有期徒刑13年、褫奪公權6年確定,將入監服刑。

南迴鐵路搞軌案,李泰安一審96年5月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;96年11月二審以非首謀改判18年;更一審99年7月認為不是首謀判刑13年;更二審102年2月認為李泰安和弟弟李雙全同是主謀,改判無期徒刑;去年高雄高分院更三審則判13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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