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有效預防及打擊組織犯罪,行政院會今天(12日)通過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將組織犯罪的定義更明確化,規定只要是實施強暴、脅迫、恐嚇為手段,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的罪,組成具有持續、牟利及有結構性的組織犯罪,都視為組織犯罪。

有鑑於組織犯罪趨於多樣化,草案也正面列舉組織成員以言語、舉動、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要求他人出售股份或放棄經營權、配合都更重建程序、購買商品支付勞務報酬、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內容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得併科新台幣300萬以下罰金。

而為防止組織坐大,草案也增列招募他人加入組織者,處6月以上、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,000萬元以下罰金,招募未滿18歲以下年輕人加入組織更加重二分之一罰則。

日月星象半鏤空手錶男士自動機械表

創作者介紹
創作者 workmail2的部落格 的頭像
workmail2

workmail2的部落格

workmail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 0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