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市一名男子四年前因常到機車行與老闆泡茶聊天,竟將狼爪伸向老闆當時才就讀國中的女兒,多次猥褻、性侵,被最高法院依強制性交罪等罪,判刑四年六個月確定。
(潘千詩報導)
判決書指出,徐姓男子於民國100年間送修機車,且常介紹客人,日漸跟機車行老闆熟識,後來還常到車行泡茶,且老闆當時讀國中的女兒放學後會去車行寫功課,所以亦有互動。不過,徐姓男子竟趁少女趴在辦公桌上休息,或是在機車行二樓房間睡覺時,多次對少女性侵、猥褻後,再給予50到200元不等的零用錢攏絡。直到101年8月,徐姓男子在便利商店對少女有摟抱等親密行為,經店長察覺有異,輾轉告知車行老闆,老闆在機車行裝設攝影機,拍到徐姓男子的惡行,雙方以90萬元和解,老闆帶著女兒搬家並更改機車行名稱。事後,徐姓男子又跑去少女學校附近徘徊,少女告知父親,車行老闆決定報警。
法院審理時,徐姓男子坦承犯行,歷審認為,被告與少女相差40多歲,身為老闆好友,明知少女單親,母親不在身邊,應以長輩身分加以照顧,卻將少女當成發洩管道,但考量徐姓男子沒有前科,又有老母親需要照料,對社會公益也積極參與,加上已經和解,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,判刑四年六個月,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。
(圖:取自網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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