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時報【王己由╱台北報導】
27歲許姓男子,前年在住處召妓,還自拍性愛影片留影,沒想到曾姓妻子使用他的筆電,意外發現這段影片,雖然許表明不是小三是嫖妓,但曾女怒不可遏,堅持提告。台北地院依通姦罪判許有期徒刑3月,可易科罰金9萬元。全案可上訴。
許在2014年7月15日,於新北市新店區租屋處,和一名女子發生性行為,還拍下2人嘿咻的影片,存放在自己筆記型電腦內。
去年許妻使用丈夫筆電,無意間在電腦硬碟發現這段性愛影片,許經妻子追問「女主角是誰?」才表明對方是應召女,不是小三,但妻子無法接受丈夫嫖妓,拿影像檔為證,控告丈夫通姦。
由於現行刑法妨害家庭罪章的通姦罪,只要是有婚姻關係者,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,且是一男一女性器接合,即使對方是賣淫者,也會成立通姦罪,檢認定畫面有證據能力,依妨害家庭通姦罪起訴。
台北地院審理後,許自白召妓與人通姦一次,法官認為他未尊重與曾女的婚姻關係,為滿足一己私慾與他人通姦,破壞家庭和婚姻的和諧,造成妻子難以撫平的心理痛楚,且未求取原諒達成和解,行為不該,但考量許坦承犯行,依通姦罪判他3月徒刑,可易科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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