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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姓男子與王姓女子是男女朋友,去年間2人出遊後爭吵,王女欲返家,張男不讓她回家,還持裝有汽油的寶特瓶對她潑灑,作勢點火,鄰居聽到2人爭吵後報警,張男騎車逃逸;一審認定張涉嫌恐嚇罪,判刑5月,得易科罰金。
判決書指出,大寮區張男(毒品、傷害前科)去年10月8日與王女出遊後,王女向張男表明欲返回住處,張男不願意,騎車載王女返家途中,向王女說「不想讓妳回家」,2人到王女家門前,張男嗆聲「信不信我把車砸壞、買汽油放火」,隨後他撿拾地上空寶特瓶後離開。
張男前往加油站將空寶特瓶裝滿汽油後,重返王女住處,在王女面前倒出少量汽油燃燒,證明確是汽油,接著張男就將汽油往王女身旁的休旅車潑灑,還噴濺到王女身上。
鄰居聽到2人口角爭執聲後,外出查看,發現張男行徑之後,大喊「已經報警」,張才騎車逃走。
張男開庭時辯稱,機車沒油才拿寶特瓶加油,2人爭執時,汽油灑到地面,他菸蒂掉到地上才點燃,否認涉恐嚇罪。
一審法官根據監視器畫面及證人證詞,認定張男犯行明確,判張男5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15萬元,全案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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