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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縣長張花冠,在「勞務採購」和「大埔美二期開發案」涉貪案件,12月15日高雄地院一審宣判,其中收賄和圖利的部分,罪證不足,被判無罪。不過在洩密罪的部分,總共17罪,總計判處4年2個月,其中2年6個月的刑期可易科罰金。由於只是洩密不算重罪,都還可以上訴,不影響縣長職務。

因為涉及洩漏「勞務採購」和「大埔美二期開發案」,被檢方依洩密、收賄及圖利等罪嫌起訴的嘉義縣長張花冠,一審法官宣判,收賄及圖利,罪證不足判無罪,洩密部分共處4年2個月徒刑。

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施柏宏:「檢察官起訴,被告(張花冠)犯貪汙治罪條例的,收賄以及圖利罪部分,認為罪證不足,這一部分判無罪。」

法官認為張花冠因為公務繁忙,因此把應保密事務託付給妹妹,兩人沒有共同犯意,張花冠也沒有收受不法利益,因此在17件的洩密案中,有16件各處5個月徒刑,合併執行2年6個月,得易科罰金。不過在「大埔美二期開發案」中,是主動洩漏甄委名單,判處1年8個月有期徒刑。

而她的妹妹張瑛姬,雖然沒有公務員身分,但擔任縣長秘書有實質影響力,因此雖然也沒有收賄或圖利罪嫌,但洩密19案,被重判10年,沒收417萬多元的不法所得。

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施柏宏:「(張瑛姬)其中洩密部分有19罪判有罪,這部分總共應執行,有期徒刑10年。」

另外前縣府機要邱豐銘等12人,被分處6年到4個月不得徒刑,雖然張花冠一審被判洩密有罪,但因為既不是5年以上重罪,又不涉及圖利和收賄,加上案件仍可上訴,不影響縣長職務的行使。(民視新聞鄭博暉、鄭兆佐高雄市報導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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