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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14日電)嘉義縣長張花冠今天遭高雄地院宣判洩密罪有罪,針對張花冠是否需停職,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羅瑞卿表示,依法沒有停職的問題。

高雄地檢署偵辦嘉義縣政府辦理勞務採購標案、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採購案,以及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第二期開發案等,查出張花冠姊妹涉嫌透過縣政府科員邱豐銘等向廠商索賄,涉嫌收賄新台幣782萬元。

高雄地檢署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偵查終結,依貪污和洩密及圖利等罪嫌起訴張花冠、張瑛姬等21人。

高雄地院今天宣判,張花冠依16個洩密罪判處2年6個月,得易科罰金;另洩漏大埔美二期標案部分,則遭依洩密罪判1年8個月,不得易科罰金。收賄罪和圖利罪部分判無罪。全案可上訴。

針對張花冠有沒有達到停職的標準,羅瑞卿受訪表示,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,縣市長如果犯內亂、外患、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,或是其他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,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,才會由內政部來停職。

他表示,據高雄地院新聞稿,張花冠是依刑法第132條的洩密罪論處,洩密罪法定最輕本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,因此沒有停職的問題。1041214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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