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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被控以都更案向建商收賄,被依貪污等罪起訴,台北地院今天開庭審理後,考量已無羈押必要,裁定許志堅新台幣300萬元交保,限制住居、出境和出海。

許志堅從民國99年到103年6月擔任新北市副市長,期間兼任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。

檢方起訴指出,他從民國100年到104年7月,對於寶興開發公司「新店廣明段都更」及樂揚建設公司「新北市板橋區介壽段都更案」,收受建商賄賂財物總價值新台幣758萬餘元,他違反規定決議或協助業者加速審議都更案。

檢方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、偽造文書等罪起訴許志堅、身兼寶興開發股東的白手套周麗惠、許志堅之子許士耘、許兄許志遠等7人。

法官日前審理後認為,許志堅涉犯重罪,說法和其他證人不一,除偽造文書罪以外都不承認,有可能畏罪逃亡,且有勾串之虞,因此裁定從2月25日起延長羈押禁見2個月。

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再開庭審理,法官考量與許志堅案情相關的證人、案情皆詢問完畢,已無羈押必要,裁定許志堅以300萬元交保,限制住居、出境及出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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